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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董某某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黑刑初字第0001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小名叫“小四”,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无业,辽宁省黑山县人,现住辽宁省北镇市。2012年7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7月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1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检公诉刑诉(2014)第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常万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旭芳、人民陪审员刘楠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子宽、王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日,郝某某(另案处理)在黑山镇搭乘出租车载其母亲马某某(另案处理)及两名邻居去锦州市火车南站。当出租车行至锦州市塔山高速服务区时,马某某换乘一辆黑色轿车。车上一名男子递给郝某某一个塑料袋,让其将东西带回黑山。随后,郝某某搭乘出租车将两名邻居送到锦州南站后,乘出租车返回黑山。期间,马某某联系被告人董某某让其帮助运输郝某某携带的冰毒。董某某随即联系郝某某,让其在北镇市医院等待。董某某乘坐出租车到北镇市医院接到郝某某,郝某某上车后把携带的装有冰毒的塑料袋交给董某某,二人一起坐车返回黑山县。出租车行至黑山县拉拉屯附近时,郝某某下车并搭乘客车返回黑山,董某某继续搭乘出租车携带冰毒返回黑山镇。当出租车行驶至马屯立交桥时,董某某发现民警设卡,把携带的塑料袋扔出窗外,随后被民警抓获。经检定,该塑料袋内白色晶体净重为51.66克。经检验,该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其惩处。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其辩称是马某某打电话让其帮助郝某某运输毒品的,自己事先并不知情。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与郝某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1日,郝某某(另案处理)在黑山镇打出租车载其母亲马某某(另案处理)及两名邻居去锦州市火车站南站。马某某让出租车司机从凌海上高速公路先到塔山高速服务区,然后再去锦州市火车站南站。当出租车行至塔山高速服务区时,马某某换乘在服务区西口等待的一辆黑色轿车。该车上一名男子递给郝某某一个塑料袋,让其将东西带回黑山并给郝某某500元打车钱。随后,郝某某搭乘出租车到锦州将两名邻居送到锦州南站后,自己乘出租车往黑山返。期间,马某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董某某,让其帮助运输郝某某携带的冰毒。董某某随即电话联系郝某某,让郝某某在北镇市医院等待。董某某从黑山乘坐出租车到北镇市医院接到郝某某,郝某某上车后把携带的装有冰毒的塑料袋交给董某某,二人一起坐出租车往黑山方向走。出租车行至黑山县拉拉屯附近时,董某某让郝某某下车并搭乘客车返回黑山,董某某继续搭乘出租车携带冰毒向黑山行驶。当出租车行驶至马屯立交桥时,董某某发现民警设卡,立即把携带的装有冰毒的塑料袋扔出窗外,随后被民警抓获并起获其扔掉的塑料袋。经鉴定称重及检验,该塑料袋内白色晶体净重为51.66克。该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7月31日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他是出租车司机。2014年7月1日下午14时40分左右,“小四”(被告人董某某)打他的车去北镇,到北镇医院接一个女的回黑山。车开到拉屯附近时,那女的下车了。等车开到马屯立交桥上,车就被警察截住了,之后“小四”就被警察带走了。2、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他是出租车司机。2014年7月1日10点多钟的时候,有一个陌生女的打电话说去锦州。我开车到西岗接她,到了之后我看见一共4个人在一起,其中3个女的一个男的,他们就跟我说:“先到塔山服务区,再到锦州南站,你要多少钱?”我说:“给400块钱。”他们说行我就开车拉他们走了。我们从凌海上的高速,到了塔山服务区的时候,我看见一台黑色轿车在塔山服务区西口附近停着来的,车牌是冀开头的,具体是啥我没看清。当时给我打电话那个女的拿着一个黑色手包和那个穿一身黑色衣服的30多岁的女的下车奔那个车去了,她俩上那个车呆了不一会,给我打电话那个女的就又回到我车上了,另外那个女的坐着那个黑色轿车走了,之后我们就直接奔锦州南站去了。到了锦州南站那个男的和另外那个女的下车了,我就又拉着给我打电话的那个女的回来了,他到北镇大厦附近下的车,我就自己回黑山了,到了羊肠河大桥附近被公安机关截住了。3、物证照片,证明被告人董某某指认其将随身携带的冰毒从出租车窗扔出的地点、及其携带的冰毒情况。4、扣押清单,证明被告人董某某所携带的冰毒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5、辨认笔录,证明张某某对犯罪嫌疑人郝某某的辨认情况。6、情况说明,证明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郝某某的情况以及扣押被告人董某某被抓获时起获冰毒的经过等情况。7、检验报告,证明从被告人董某某携带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测试报告,证明被告人董某某携带的冰毒净重为51.66克。9、犯罪嫌疑人郝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7月1日上午10点钟左右,我打出租车送我妈(马某某)和我家邻居一男一女,四个人一起去锦州,出租车司机开车来到我家楼下接的我们。上车后,我妈就让司机开车往凌海走,从凌海上的高速,路上我妈和司机说,她要去塔山的服务区,司机把车停在了服务区的东口,我妈和司机说要到服务区的西口去,司机就拉我们去了服务区的西口,到那之后我就看见有一辆黑色的轿车停在那儿,当时有个男的站在那辆黑色轿车的车尾位置,我和我妈就下车,我帮我妈拿着行李,我妈直接上了那辆黑色轿车。我帮把行李放到后排座上后,就准备回出租车上,当时站在那辆黑色轿车车尾的那个男的把我叫住了,他把我背着的一个小挎的拉链拉开了,之后把一包塑料袋包着的东西塞到我的包里还和我说:“把这个带回黑山”,并给我五百元钱打车钱。我就上了那辆我打的出租车,司机把我家的两个邻居送到锦州火车站南站,之后我就坐着这辆出租车往回走。走到凌海附近的时候,就接到“小四”(指被告人董某某)的电话,“小四”电话里告诉我在北镇下车,他在北镇接我,我到北镇后下了那辆出租车,又打了一辆出租车到北镇县医院,在北镇县医院正门那下车,“小四”从一辆停着的出租车上下来接的我,之后我俩一起上了“小四”打的那辆出租车往黑山走。“小四”坐在副驾驶位置,我坐在后排座位置,上车后“小四”就和我说:“你把东西给我”之后我就从我的包里把那个男的给我的那个塑料袋包着的东西给“小四”了,我俩在回黑山途中,我妈给我打电话问和谁在一起呢,我说我和“小四”在一起呢,之后我妈就让“小四”接电话,我就把电话给“小四”了,当时我妈都和“小四”说了啥,我没听清,我就听“小四”问我妈:“几个?”因为我知道我妈吸毒,听见“小四”说这话,我就知道我给“小四”的东西是毒品。我和“小四”打的那辆车走到黑山县拉拉屯附近的时候,“小四”和我说:“晚秋啊,这东西给你拿一半儿”我说:“我不拿,我害怕”。接着他让我坐大客车回去,到黑山给我打电话,之后我就在拉拉屯附近下了出租车,在路边上了回黑山的客车往黑山走,在路上我坐的那辆大客车就被警察截住了,之后我就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另外还证明是她妈(马某某)让“小四”去北镇接她运送毒品的事实。10、被告人董某某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7月1日下午2点钟左右,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晚秋自己害怕了,你去接她一下。”我问她:“去哪接她,咋地了?”她说:“去北镇接她,她手有点东西(指冰毒)害怕了。”因为我之前也好抽点冰毒啥的,我就在黑山街里打了一辆红色的现代伊兰特出租车去北镇了,在去北镇的路上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晚秋岁数小,东西(指冰毒)你帮带黑山去。”我当时也没咋想就答应了。到北镇后,我联系郝某某说我在北镇县医院门口的车里等她,郝某某不一会儿就坐了一个出租车过来了,直接上了我打的出租车,上车后郝某某跟她妈马某某通电话之后让我接,我接过电话,马某某说:“四儿,把东西(指冰毒)放你那,晚秋岁数小,有啥事你抗着点。”当时在车上还有司机,我说话也不方便就“恩、啊”的答应了她。挂了电话,郝某某就把一个用橘红色的塑料袋包着的小包从靠车门的那边递给我了,我接过来一摸,就知道这包冰毒太多了,我就害怕了,我就给马某某打电话说:“姨呀,你这是啥意思啊,这你不是要我命那吗,掉脑袋的事!这老些我往哪消化啊。”马某某告诉我:“你帮我带到黑山就行。”我说:“带到黑山我搁哪啊?”她说:“带到黑山找人给你打电话,你就带到黑山就得,你整个称称一下。”我说:“我上哪整称去啊?”马某某告诉我“找你江哥(穆福江)借”。我就给穆福江打电话,当时是高伟接的,我说要借一下电子称,高伟说:“恩。”之后马某某给我打电话,我开玩笑地问她:“有我的没有?”她说:“你就分吧”。我说:“我不知道你这玩意咋分。”马某某说:“那你等我电话”电话挂了之后,我们从北镇走的正安然后奔的拉拉屯走的。路过民屯的时候我跟郝某某说我家在这住,郝某某就跟我说:“那咱们先别回黑山了。”我说:“怕啥的。”她说:“我害怕”。我说:“你害怕那你到拉屯坐客车走吧。”到拉拉屯的时候,我就让郝某某坐拉拉屯到黑山的小客回黑山,我继续坐出租车走。当车走到马屯铁路桥的时候,我看见前面有交警挨个截车,我就害怕了,就顺着车窗把用塑料袋包着的冰毒扔出去了,扔到旁边的草丛里面了。之后,警察就把我抓住了,当场把我扔的冰毒缴获了。还证明他通过郝某某认识的马某某,是马某某让郝某某把冰毒给他并让他带回黑山。之前他不知道马某某让他运送多少冰毒,冰毒从哪里买的他不知道。1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明本案的侦破经过。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同时证明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3、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董某某于2012年7月31日因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受马某某指使,在明知是毒品情况下,而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运输毒品51.66克,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被告人董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对其撤销缓刑,对其实行数罪并罚。依照法律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冰毒51.66克未随案移送,依法应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董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董某某的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九年,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二、对扣押的冰毒51.66克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黑山县公安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常万生人民陪审员  刘 楠人民陪审员  张旭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飞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