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昆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美光与被执行人吴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美光,吴亚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昆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高美光,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吴亚莉,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3)包昆执字第31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吴亚莉名下的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北垣东街青城龙缤园五号楼四层二单元402号房产一处,现查封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申请续查封被执行人上述房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吴亚莉名下的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乌仁叁丹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