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韩铁利与贾红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铁利,贾红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394号申请执行人韩铁利,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贾红安,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22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铁利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贾红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属行上述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韩铁利以被执行人贾红安已给付其全部案款而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九)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2266号民事调解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