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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邓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邓某甲,住广东省江门市新市。被告:邓某乙,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诉被告邓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静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