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为东与赵华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为东,赵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王为东,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住湖北省武汉市。被执行人赵华云,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申请执行人王为东与赵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赵华云支付王为东货款17465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定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