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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商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殿众、张文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殿众,张文贤,李廷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泽商初字第00225号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洪泽县人民路23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万礼,该公司资产保全部员工。被告张殿众。被告张文贤。被告李廷标。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殿众、张文贤、李廷标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陆声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万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殿众、张文贤、李廷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5月11日,被告张殿众经被告张文贤、李廷标提供担保从我行借款20000元,借款期内约定利率为年利率12.42%,到期还款日为2013年4月15日。被告借款到期后只还本金9487.51元,要求被告还款10512.49元,并承担从2012年5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及诉讼费用。被告张殿众、张文贤、李廷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5日,被告张殿众与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用一证通》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从2011年4月15日至2014年4月13日,借款人可在最高额借款50000元限额内循环周转使用,约定借款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双方对罚息未作约定,被告张殿众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被告张文贤、李廷标为此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2年5月11日,被告张殿众从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借款借据约定年利率12.42%,到期还款日为2013年4月15日。被告借款到期后自2013年5月13日至2014年2月26日四次还本金计9487.51元,原告表示同意自最早的还款时间2013年5月13日扣减本金9487.51元计息。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10512.49元,并承担从2012年5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及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当庭提供的《信用一证通》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据、身份证明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相关合同及借据上签字,就应承担相应的后果。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且没有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应当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但罚息内容没有约定,原告的罚息诉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殿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512.49元及利息(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13年5月13日以本金20000元、合同约定年利率12.42%计息,从2013年5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10512.49元、合同约定年利率12.42%计息);二、被告张文贤、李廷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被告张殿众、张文贤、李廷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开户名:淮安市财政局,账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陆声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