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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贺文朝与贺红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文朝,贺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贺文朝,农民。被执行人贺红梅,农民。本院执行申请人贺文朝与被执行人贺红梅生命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的标的为6088.31元,已执行的债权标的额为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贺红梅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有能力履行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郝静强审判员  彭建勋审判员  王社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