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宁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碑刑初字第0024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某某,男。曾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华萍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7时许,被告人宁某某窜至本市碑林区东大街文商大厦三楼**网吧,趁被害人郭某上网睡着之机,盗得郭某裤子右侧口袋内白色步步高VIVOY13T型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712元),逃离现场时被抓获。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人证言、被告人宁某某供述笔录、扣押物品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前罪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宁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唯其实施犯罪时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向阳人民陪审员 周延伟人民陪审员 薄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