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宋某某等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宋XX,李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111号原告:韩XX,女,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XX,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赵一堃,青岛黄岛海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XX,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刘丰,青岛黄岛灵山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XX。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X与被告宋XX、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1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