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81民初1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红妹与陈建锋、徐亚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妹,陈建锋,徐亚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181民初10474号原告:刘红妹,女,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金坛市人,住金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隆金柱,丹阳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锋,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徐亚萍,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地址: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原告刘红妹与被告陈建锋、徐亚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戎光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道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