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郑松波与被告任松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松波,任松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458号原告郑松波,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任松涛,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据原告诉状)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松波与被告任松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松波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松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松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00元,撤诉减半收取300.00元,由原告郑松波负担。审判员 王根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