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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魏焕荣与吴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焕荣,吴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王中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612号原告:魏焕荣,女,195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茂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限,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街道蔑匠街道。身份证号3424211970********。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梅山南。组织机构代码:79640951-3.负责人:王正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台畅,该支公司员工。被告:王中云,女,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秦文革,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皖西大道皋城大厦附楼.组织机构代码74678082-4.负责人:王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储玉良,该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焕荣与被告吴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被告王中云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结果,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程如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鲍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