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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诈骗罪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296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3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嘉祥县。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2014)汶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李继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渠俢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