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诈骗罪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296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3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嘉祥县。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2014)汶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李继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渠俢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