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中执字第0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中执字第0008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承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武,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执行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