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武穴市永宁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与武穴办事处二里半社区高家垸居民小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329号原告:武穴市永宁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江堤路东。法定代表人:张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国,该公司法务总监。特别授权。被告:武穴办事处二里半社区高家垸居民小组。负责人:高堂友。委托代理人:夏启哲,武穴办事处二里半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XX保,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干部。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穴市永宁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穴办事处二里半社区高家垸居民小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穴市永宁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穴市永宁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穴市永宁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武穴市永宁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姜亚群审判员明先红人民陪审员李志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蔡清合议庭笔录时间:2015年5月17日地点:武穴法庭合议庭成员:明先红、姜亚群、李志方记录人员:蔡清承办人汇报:原告武穴市永宁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穴办事处二里半社区高家垸居民小组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略)。承办人认为:原告武穴市永宁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穴办事处二里半社区高家垸居民小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穴市永宁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依法应予准许。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我同意承办人意见。李:武穴市永宁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我也同意承办人意见。结论:准许原告武穴市永宁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武穴市永宁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