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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山岩、陈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山岩,陈超,杨秋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279-2号申请执行人高山岩,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超,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杨秋婷,女,198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高山岩与被执行人陈超、杨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山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陈超、杨秋婷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名下查无车辆、房产。申请执行人高山岩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柯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