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山岩、陈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山岩,陈超,杨秋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279-2号申请执行人高山岩,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超,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杨秋婷,女,198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高山岩与被执行人陈超、杨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山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陈超、杨秋婷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名下查无车辆、房产。申请执行人高山岩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柯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