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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罗永才与邱建华、福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才,邱建华,福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连城县北团中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罗永才,男,1970年11月17日生,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代理人陈永斌,福建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开菊,福建斌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邱建华,男,1958年8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福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临江镇利民路36号第二层。法定代表人游寿荣,董事长。被告福建省连城县北团中学,住所地连城县北团镇山下村大山路。法定代表人陈祥源,校长。原告罗永才与被告福建省连城县北团中学、福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建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福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其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5元,减半收取50.78元,由原告罗永才负担。审判员  陈春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贵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