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执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振通管道清洗有限公司申请石家庄嘉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振通管道清洗有限公司,石家庄嘉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裕执字第0032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振通管道清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家庄嘉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7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振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振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