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民终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胡玉敏与天津顺驰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玉敏,天津顺驰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第15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玉敏。委托代理人罗建民,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爱波,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顺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龙山道与天山路交口清霖会所。法定代表人谭少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法务。上诉人胡玉敏、天津顺驰发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玉敏的委托代理人罗建民、祝爱波,上诉人天津顺驰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磊、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41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20元,退还上诉人胡玉敏80元,退还天津顺驰发展有限公司540元。审 判 长  崔 军代理审判员  刘建奇代理审判员  苏美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韬速 录 员  韩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