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字第0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枞阳县支行与徐根年、汪爱妹、徐刚桃、谢小红、朱根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枞阳县支行,徐根年,汪爱妹,徐刚桃,谢小红,朱根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07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枞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余红彬,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根年,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汪爱妹,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徐根年之妻。被执行人:徐刚桃,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谢小红,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朱根牛,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二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徐根年、汪爱妹、徐刚桃、谢小红、朱根牛的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晓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