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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佳,刘士渝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刘思佳,女,2010年2月26日生,满族,儿童,住德惠市和平路顺风花园小区9栋4门301室。法定代理人赫美玲,女,1988年12月15日生,满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被告刘士渝,男,1988年1月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朝阳乡朝阳村10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思佳与被告刘士渝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思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另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