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学文与被上诉人李玉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学文,李玉珍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4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学文,男。委托代理人李淑娟,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珍,女。委托代理人李红军,男。上诉人孙学文因与被上诉人李玉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文高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高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书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