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建刚、翁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刚,翁升,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609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刚,男,1961年1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申请执行人:翁升,女,197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23号29层。法定代表人:何小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刚、翁升与被执行人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洪仲裁字第62号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南昌市站前路房屋办理备案至买受人陈建刚、翁升名下。现经本院查明,中百大厦没有备案在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而是备案在钱志根名下,故本院无法将中百大厦备案于申请执行人陈建刚、翁升名下,另,中百大厦已备案于申请执行人陈建刚名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仲裁委员会(2016)洪仲裁字第6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财斌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喻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