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袁阿全与朱志俊、梅德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399号原告袁阿全。被告朱志俊。被告梅德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阿全与被告朱志俊、梅德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阿全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阿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阿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袁阿全负担。审判员 顾伟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 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