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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法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刘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云野,刘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姜云野,现在黑龙江省克山县北兴镇。被执行人刘占武,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姜云野与被执行人刘占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讷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达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