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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燕为应与芜湖格瑞特木业有限公司、谈家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924号原告:燕为应,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委托代理人:何运茂,南陵县家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芜湖格瑞特木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南陵县。法定代表人:蔡勇根,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永胜,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家宏,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原告燕为应与被告芜湖格瑞特木业有限公司、谈家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决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张国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慧玲、杨秀丽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潘菲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