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申字第007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XX灿与张来玉、安徽宴江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灿,张来玉,安徽宴江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申字第00739-2号申请执行人:XX灿,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张来玉,安徽××酒店管理××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安徽宴江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来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XX灿与被告张来玉、安徽宴江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2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正海代理审判员 牛春风代理审判员 夏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