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与李玉、武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李玉,武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住所地金乡县金山街北段236号,组织机构代码86624863-x.负责人徐让波,行长。被执行人李玉。被执行人武振华(系李玉之夫),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6206190059,汉族,地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商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