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项立生诉被告项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立生,项本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413号原告:项立生,男。委托代理人:焦纪明,安徽焦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霞,安徽焦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本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立生诉被告项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立生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40元,减半收取13670元,由原告项立生承担。审判员 周立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