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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项立生诉被告项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立生,项本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413号原告:项立生,男。委托代理人:焦纪明,安徽焦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霞,安徽焦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本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立生诉被告项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立生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40元,减半收取13670元,由原告项立生承担。审判员  周立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