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国荣与储先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荣,储先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03-1号原告:刘国荣,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储先凤,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刘国荣诉被告储先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刘国荣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对固定资产投资及经营利润等进行审计,而关于固定资产双方在合同违约部分均有约定,储先凤、广德县四季建材厂均已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尚未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需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庆军人民陪审员 陈义琴人民陪审员 姚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万钱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