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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执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大卫与王宇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卫,王宇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民执字第279-1号申请执行人刘大卫,男,1988年12月7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王宇佳,男,1988年10月19日生,现住吉林省大安市。申请执行人刘大卫与被执行人王宇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1247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1307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1247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1307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兴海代理审判员  常 弘代理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