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兴华与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华,李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1480号原告李兴华,农民。被告李良,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华诉被告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华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兴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