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德慧与马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慧,马常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771号原告:杨德慧,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常和,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德慧与被告马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德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常和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杨德慧诉称:2012年12月10日,马常和向其借款人民币126000元,此款用于葛公小区付民工工资,有欠条为证。后其多次向马常和催讨借款,均无果,故其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马常和立即归还其借款人民币12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马常和负担。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向马常和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马常和于2015年4月30日电话与法庭联系,称其对该笔借款无异议,并向法庭提交了书面材料。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2年12月10日,马常和向杨德慧借款人民币126000元,马常和于当日向杨德慧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上注有“此款用于葛公小区付民工工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马常和向杨德慧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马常和亦表示对该笔借款无异议。然而,经杨德慧催讨,马常和至今未能偿还该笔借款,已属违约,现杨德慧要求马常和偿还该笔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马常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德慧借款人民币1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马常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桂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