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阳法执字第5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柳敏与惠州市洪溯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敏,惠州市洪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阳法执字第500-3号申请执行人柳敏,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惠州市洪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秋长。法定代表人任登峰。关于申请执行人柳敏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洪溯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941号仲裁裁决书(非终局)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惠州市洪溯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9783元。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权利人于2014年06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惠阳法执字第500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柳敏到庭称“被执行人惠州市洪溯实业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柳敏支付了32090元,被执行人尚需支付其与另案两案总标的3693元。”另,上述两案实际执行费共1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6日作出(2014)惠阳法执字第466、5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惠州市洪溯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793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惠州市洪溯实业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柳敏支付了32090元。另,本院依法裁定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惠州市洪溯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793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14)惠阳法执字第466、500-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洪溯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阳秋长支行的账户(账号:44231501040011700)的冻结。二、终结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941号仲裁裁决书(非终局)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钟新华审判员 黄智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志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