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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特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孔顺孔春雨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钟景春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某,孔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特字第571号申请人孔某。申请人孔某甲。法定代理人王国梅。申请人孔某、孔某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钟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孔某、孔某甲以被申请人钟某某于2005年9月份因家庭生活琐事与家人生气,钟景春不辞而别离家出走,一直渺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十年,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钟某某失踪。经查,被申请人钟某某,与二申请人系母子关系。钟某某于2005年9月份因家庭生活琐事与家人生气,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多方寻找,一直无音讯,现下落不明已近十年。二申请人的父亲于2013年12月死亡。2015年1月23日,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钟某某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5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钟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钟某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钟某某于2005年9月份因家庭生活琐事与家人生气,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孔某、孔某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钟某某失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钟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