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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通城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黎金玉与程再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金玉,程再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通城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黎金玉。被执行人:程再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金玉与被执行人程再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黎金玉与被执行人程再生和解执行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2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王雪刚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