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阳法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谢二保与邱平俊、邱光保、陈锡林买卖合同该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二保,邱平俊,邱光保,陈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谢二保,男,汉族。被执行人邱平俊,男,汉族。被执行人邱光保,男,汉族。被执行人陈锡林(又名陈石林),男,汉族。谢二保申请执行邱平俊、邱光保、陈锡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邱平俊、邱光保、陈锡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谢二保连带支付39000元。但被执行人邱平俊、邱光保、陈锡林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邱光保名下有车牌号为湘L3NB**的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在被执行人邱光保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邱光保所有的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久敏审判员  黄渊强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丁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