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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38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陆首才审判员  徐凤春审判员  潘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梅桂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