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38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陆首才审判员 徐凤春审判员 潘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梅桂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