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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2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张庆汉与尹延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汉,尹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76-3号申请执行人张庆汉,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尹延辉,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执行人张庆汉与被执行人尹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禹执字第27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尹延辉的银行帐号,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尹延辉在你单位帐号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王可华审判员 王志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廉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