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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昊原牧业有限公司与洮南市那金奶牛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伦贝尔昊原牧业有限公司,洮南市那金奶牛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978号原告:哈伦贝尔昊原牧业有限公司被告:洮南市那金奶牛专业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哈伦贝尔昊原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洮南市那金奶牛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伦贝尔昊原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折半收取775.00元,财政保全费756.00元,合计153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俊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世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