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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少初字第397号原告王某。被告吕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丛堂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被告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平度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吕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架,原告于2014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无法���受其无名的婚姻,想早日解脱出来。综上原、被告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吕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吕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太小了,我想让孩子有个完整的家。经审理,本院查明了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平度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吕某乙。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2月份,原、被告又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出走。虽然被告去原告娘家叫原告回家,因原告不在家未成。2015年春节,被告打电话给原告,原告没有接电话,也没有回去居住,至今原、被告分居。另查明,原、被告无财产和债权及银行存款。被告称欠2014��度工人的人工费16000元,但至今还没有结算。另外为给工人发工资,于2015年1月份从农村信用社贷款2万元。对此,原告不予认可。关于夫妻感情,原告称2014年秋收时候,十月一之前,腰部骨折,被告不关心。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孩子现在被告处抚养。原告称如果被告同意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每月要求探视孩子一次。如果被告不抚养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称孩子现在我这里,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按照法律规定。上述事实,有原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构建和谐美满家庭。由于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夫妻感情没有得到进一步发展,在日常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原告离家出走后,被告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是没有使原告回心转意,在春节期间也没有将原告叫回,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庭审中,本院做了调解和好工作,虽然被告不同意离婚,但是原告态度坚决,不同意和好,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原、被告均表示愿意抚养孩子,但是现孩子已经4周岁多,且现在在被告处,以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当自2015年5月1日开始承担抚养费,每月40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关于被告所称的债务和贷款。因被告组织人员从事生产活动所欠工人工资系其工作中的债务且没有结算,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所称银行贷款系在原、被告分居以后,且是为了给工人发工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上述债务,原告均没有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吕某乙由被告吕某甲抚养,被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每年负担抚养费4800元(每月400元×12个月),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三、原告王某每月探视孩子一次。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丛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世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