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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嵇新建与江春荣、仇文慧等其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嵇新建,江春荣,仇文慧,仇荣龙,傅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144-1号申请执行人嵇新建,市民。被执行人江春荣,农民。被执行人仇文慧,农民。被执行人仇荣龙,农民。被执行人傅兆明,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3)阜东民初字第04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春荣、仇文慧、仇荣龙、傅兆明银行存款8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苏广执行员  刘青松执行员  唐将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掭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