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万基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诚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范福强典当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万基典当有限公司,江苏诚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范福强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商初字第507号原告江苏万基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水西门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方洪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宪超,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诚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12-5号612室。法定代表人范福强。被告范福强,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现羁押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原告江苏万基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基典当公司)诉被告江苏诚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正公司)、范福强典当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基典当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宪超、被告诚正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被告范福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基典当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诚正公司于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期间分别签订五份《最高额商品典当合同》,约定诚正公司以库存电器等商品向原告典当,典当当金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695万元,合同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事项,被告范福强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承诺如诚正公司不能按时归还典当本息,范福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诚正公司发放本金金额合计574万元的当金,并签发了当票,后诚正公司陆续向原告申请续当并签发相应的续当凭证,但当期届满后,诚正公司仍未能按期偿付当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诚正公司偿还原告当金本金574万元,并自2013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支付利息;2、被告范福强对诚正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诚正公司、范福强辩称,对原告与诚正公司之间的典当合同关系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范福强的连带责任亦没有异议,诚正公司已实际收取当金574万元,但双方合作七、八年,典当期内一直以月息三分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合计已支付500万余元,请法庭酌情考虑。经审理查明:万基典当公司(甲方)与诚正公司(乙方)于2011年4月28日、2011年7月21日、2011年8月29日、2011年11月29日、2012年4月10日分别签订《最高额商品典当合同》各一份,约定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洗衣机、冰箱、灶具、洗衣机等货物作为质押,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向甲方申请最高额为200万元、180万元、55万元、150万元、110万元的抵押贷款,月综合费率为2.4%、月利率为0.7%,合计月费率3.1%;典当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典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计算,实际典当期限以双方约定的期限为准;典当期限内及贷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当,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贷款展期期限以续当凭证双方约定的期限为准;乙方逾期不能还款,自典当到期日起,质押权人有权每天按典当金额3‰向质押人收取综合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当日,范福强均向万基典当公司出具担保函,载明就上述典当合同中的借款本金及息费,范福强担保诚正公司按时归还,如到期不能按时归还,范福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万基典当公司依据诚正公司申请向其分九笔发放借款共计574万元,其中2011年9月3日发放借款140万元并出具当票,借款期限自2011年9月3日至2011年9月26日,后因诚正公司当期届满后未能偿还,经双方协商多次续当至2013年2月4日;2011年9月30日发放借款40万元并出具当票,借款期限自2011年9月30日至2011年10月8日,后因诚正公司当期届满后未能偿还,经双方协商多次续当至2013年2月4日;2011年11月30日分别发放借款150万元、30万元并出具当票,借款期限均自2011年11月30日至2011年12月24日,后因诚正公司当期届满后未能偿还,两笔借款经双方协商多次续当均至2013年2月4日;2011年12月14日发放借款10万元并出具当票,借款期限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11年12月25日,后因诚正公司当期届满后未能偿还,经双方协商多次续当至2013年2月4日;2012年1月4日发放借款105万元并出具当票,借款期限自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1月18日,后因诚正公司当期届满后未能偿还,经双方协商多次续当至2013年1月12日;2012年2月29日分别发放借款5万元、45万元并出具当票,借款期限均自2012年2月29日至2012年3月24日,后因诚正公司当期届满后未能偿还,两笔借款经双方协商多次续当均至2013年2月4日;2012年9月27日发放借款49万元并出具当票,借款期限自2012年9月27日至2012年10月26日,后因诚正公司当期届满后未能偿还,经双方协商多次续当至2013年2月4日。但上述借款当期届满后,诚正公司均未能偿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典当合同、担保函、当票、续当凭证以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万基典当公司与被告诚正公司签订的典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万基典当公司按约向诚正公司支付典当本金574万元,而诚正公司在典当期限届满后未能按约偿还,故对万基典当公司要求诚正公司偿还典当本金57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范福强虽辩称万基典当公司与诚正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典当期限内一直按照月息三分的标准支付利息和服务费用标准,但该标准并未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典当期限内月综合费率标准,故对范福强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案涉典当合同的约定,典当到期日起,质押权人有权每天按典当金额3‰向质押人收取综合费用,现各笔借款于2013年2月4日均已期限届满,故万基典当公司要求诚正公司自2013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利息和综合服务费用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范福强针对案涉借款均以担保函的形式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故对万基典当公司要求范福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范福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偿还部分有权向诚正公司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并参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诚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万基典当有限公司典当本金574万元,并支付利息、综合费用(自2013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合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二、被告范福强对被告江苏诚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江苏诚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2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236元,由被告苏诚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范福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 蕊人民陪审员 陈春兰人民陪审员 杨来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周凤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