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魏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魏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经审查确属自愿,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鲁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陶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