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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925号原告徐某某,1977年2月6日生,住德惠市。被告李某某,住德惠市。原告诉称,2013年1月25日,原、被告经政府登记复婚,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经邮寄未能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春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邮寄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