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肇德法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林嘉星等32人与广东宝来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嘉星等,广东宝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德法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林嘉星等32人。被执行人广东宝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玉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林嘉星等32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宝来建材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德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劳人仲案字(2014)3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广东宝来建材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林嘉星等32人劳动报酬930000元。因被执行人广东宝来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林嘉星等32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广东宝来建材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已由其他法院另案查封,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财产调查状况已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德法执字第5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绍汉审判员  潘光义审判员  巫振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少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