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行立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习国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中行立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习国。原审起诉人张习国向封丘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封丘县教育局停止其教师工作的行为无效,判令封丘县教育局恢复其工作,补发自1986年11月所欠发的工资,并承担诉讼费。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封行立字第001号行政裁定,对张习国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起诉人张习国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由封丘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习国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其所称的民办教师身份和待遇问题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瑞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