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581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何刚,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岳志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