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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6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树峰与被告尚伟军、高艳红、郭宏军、贺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峰,尚伟军,高艳红,郭宏军,贺瑞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6519号原告刘树峰。被告尚伟军。被告高艳红。被告郭宏军。被告贺瑞波。原告刘树峰与被告尚伟军、高艳红、郭宏军、贺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树峰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尚伟军、高艳红、郭宏军、贺瑞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树峰撤回对被告尚伟军、高艳红、郭宏军、贺瑞波的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峰回对被告尚伟军、高艳红、郭宏军、贺瑞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0元,全部退还原告刘树峰。(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佳代理审判员  成熙人民陪审员  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