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执字第2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海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珠海卓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海德卓凡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海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卓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海德卓凡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字第2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海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区规划九街。法定代表人:唐兴利,总经理。被执行人:珠海卓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珠海拱北联安路192号一层。法定代表人:许春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呼伦贝尔海德卓凡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区规划九街。法定代表人:田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呼伦贝尔市海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海卓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海德卓凡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判令:一、解除呼伦贝尔市海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珠海卓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7日签订的《呼伦贝尔市温泉酒店租赁及经营合同》;二、珠海卓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呼伦贝尔市海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合作费1574757.22元;三、确认呼伦贝尔市海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有权没收珠海卓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的200万元保证金,确认珠海卓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到卓凡酒店的全部物品归呼伦贝尔市海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四、珠海卓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海德卓凡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偿还呼伦贝尔市海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7万元;五、珠海卓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呼伦贝尔市海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物品价款960881.95元;六、反诉案件受理费46085.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珠海卓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珠海卓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并以(2015)珠中法执字第2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冻结期限即将届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卓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的银行账户:1、交通银行珠海翠微支行,账号:44×××4000915018010039033;2、中国建设银行珠海拱北支行,账号:44×××86、44×××86、44×××11;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丽景支行,账号:20×××90;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迎宾支行,账号:20×××18。冻结金额以人民币360万元为限。本次银行存款的续冻期限为一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代理审判员 周 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有根 百度搜索“”